首页 | 房产资讯 | 房产法律 | 房产开发 | 建设工程 | 房产买卖 | 房产租赁 | 购房指南 | 房产问答 | 税务筹划 | 外商投资 | 房地产转让 | 房产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 >> 建设工程 >> 承包转包 >> 正文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4-9-23 14:34:59

建办市函[2003]573号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请示》(华北电工企[2003]120号)收悉。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我部曾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中做了说明,现重申如下:

  按照我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编辑:房产律师网 )
在线咨询】【房产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房产顾问 房产律师
021-62116500 62111009
021-62117099 62118099
房产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股权转让 并购顾问
021-62110181 13916017140
Tel:+86 21 62110181
Cell:+86
13916017140
房产法规
信诚律师

021-62116500 62111009
021-62117099 62118009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Xincheng Law Firm